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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解除同居关系时共有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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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时共有财产一般先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如果男女双方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人民根据财产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一般认定为普通共有财产,以实物分割,无法分割的,采取竞价、折价等方式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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