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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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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二)

一、医疗差错、事故的登记、报告

1、医院各科均设立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本,指派专人负责,登记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及后果。

2、凡发生医疗差错、事故或可能是医疗差错、事故的事件,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所在科室应主动填写差错、事故登记表或医疗事故登记表,并及时向医务科及医院领导报告。

科主任、护士长应及时组织科室人员分析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补救,以减少损失,同时要做好解释疏导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3、重大差错、事故发生后,医务科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事发的详细经过,应及时完成调查经过(含讨论),尽快做出准确的科字结论,由医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医疗护理常规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加强防范,杜绝隐患,有效地防止和避免重大差错、事故的发生。

二、护理差错、事故的登记、报告

1、各科室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对所发生的差错、事故应全部登记,根据情节和性质及时进行处理。

2、对发生的严重差错、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或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轻或消除由于差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同时立即向护理部及分管院长报告,做好善后工作。

3、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的各种有关记录、检查报告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善自涂改、销毁,并保留病人的标本,以备鉴定。

4、各科室每月组织分析讨论会,并向护理部提交差错、事故的报告。

5、凡实习人员发生的差错事故均应由带教人负责。

6、护理部应组织护理差错事故鉴定小组,对全院护理差错、事故进行鉴定。

必须做到"三不放过"(未查明事故的原因不放过,有关人员不接受教训不放过,未订出改进措施不放过)。

三、医疗纠纷、事故的报告、处理

1、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的医疗事件,医院应及时报告市卫生局。

对可能引发恶性事件的,要及时向当地机关报告。

2、发生下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之一的,医院要在1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报告。

1)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受到损害、后果严重的医疗事件;3.)卫生部或本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3、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1)调查处理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过程中,由专人保管有关病历和资料。

2)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允许患者复印客观性病历资料。

3.)对需封存的病历应医患双方共同在场,封存的病历应为原件,若患者的治疗过程尚未终结,也可封存复印件并由医院负责保管。

4)封存及启封病历时医患双方应共同在场,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前者保证在场2人以上。

5)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藏、销毁、丢失病历资料,违者按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4、妥善保管现场实物

1)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器械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进行妥善保管或封存保留,不得擅自涂改、销毁。

2)对封存物品进行检验时,检验机构由医患双方或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5、妥善处理尸体

1)患者死亡后,家属不按规定及时处理尸体且对患者死因有异议时,医院应及时向死者家属书面提出尸检要求,家属要有书面答复。

为确保尸检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夏秋季不得超过24小时,春冬季不得超过48小时。

2)患者死亡2周后家属不对尸体作处理的,医院可提出处理申请,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机关备案,可按规定对尸体进行处理。

6、认真调查、处理

1)医院对己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组建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取证,认真分析,写出调查报告。

情况调查清楚后,由院、科向家属、单位作详细说明,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其家属及单位解释,必须严格遵守保护性医疗措施。

2)处理原则:

①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②坚持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一致的原则;

③维护医患双方权益的公正原则;

④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⑤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3.)处理途径:

①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②卫生行政部门居间解决;

③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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